泉美院〔2016〕20号
2016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院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以及《福建省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本规定所指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学院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自筹课题经费和学院立项课题经费属于资助费。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课题资助费简称横向课题费。
第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各类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院基本账户,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课题经费到款后,财务科必须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下达配套费并书面通知财务科设立课题经费指标本,财务处按照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课题经费,如有突破或变更,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并视情况上报院领导审批,否则课题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采用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额度审批制。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金额大小分级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10000元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等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八条 为方便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允许课题组预借3000元周转金,期限最长3个月。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九条 课题组使用校车,应到院办办理派车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财务科交纳派车费;使用私家车的,应事先经科研处签批后,财务科方予报销。私家车费用及其他超标的交通费(含打的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3%。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工作调动、出国等),课题主持人应提前到科研处办理课题委托代管手续或申请更换主持人(须从课题组成员中择优录用),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冻结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校内外各类纵向科研立项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 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入网、电话费等信息通讯费,课题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小型学术会议费(包括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不含稿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和安装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课题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课题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课题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包括邀请校外专家的费用。协作费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转拨外单位。
6.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费(包括学生参加调研、实验等的补贴)和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补贴。劳务费总额控制在课题经费的30%。由课题主持人造册,相关部门确认参与研究的人员的身份,经科研处审批后,财务科通过银行打入个人银行卡中。
7.管理费: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管理费于资助费到账时按到账金额5%提取。
8.特支费: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交流、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特支费应控制在资助费的5%以内。国内外专家、领导评审、检查、鉴定的酬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9.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配套费的开支范围:
1.购置与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
2.补助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出版费用或购买图书资料。
3.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年一次,论文需被大会录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
1.为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利用学院有效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学院鼓励教职工开展科研创收,主要指横向科研课题取得的资助费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勘测、设计、评价等活动取得的资助费。
2.横向科研课题资助费原则上由课题主持人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自行支配,但更鼓励参照纵向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使用。
3.管理费:按课题经费到款额的3%提取并纳入学院预算统筹使用。
第四章 节余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纵向课题节余资助费的管理:纵向课题按计划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办理课题财务决算,结余经费的40%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劳务酬金,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到账资助额的30%;其余经费继续用于课题组的后续科研,鼓励用于购买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若节余资助费只有到账资助额的5%以内的,可全部提取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自筹课题和学院立项课题按计划完成后,其结余经费的处理由课题主持人决定,可继续用于课题的后续研究,或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或申请作为课题组其他课题研究使用。
第十七条 节余配套费的管理:课题按计划完成的,其结余配套费可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也可申请作为课题组其他课题研究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节余的资助费:横向课题完成后,其结余经费仍由课题主持人自主使用,但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从课题经费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加班费、劳务费等,应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凡与本规定矛盾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处、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