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专高职阶段第二年)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须为我院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应为学生所在专业前30%,且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5、完成学费缴交,未完成学费缴交又没提出困难申请并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级,收到学院、各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2、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每年九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组织,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各系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激励和扶持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中的作用。各系要成立由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但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4、各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评议,依据分配名额提出初步人选,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各系报送的人选进行合计总整理后报院评会审定,在学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后,应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如资金尚未到位,应及时垫付,并颁发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