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各系: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为了更好的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的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2015--2016学年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均应在学生所在专业前10%,优秀学生干部可放宽到20%;
6、完成学费缴交,未完成学费缴交又没提出困难申请并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评。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2015-2016学年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均应在学生所在专业前15%,优秀学生干部可放宽到20%;
7、完成学费缴交,未完成学费缴交又没提出困难申请并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评。在一学期内迟4次或者旷课2节及以上,被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不得参评。
二、评审程序
1、参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2、各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评议,依据分配名额提出初步人选;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各系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审定后,在学院内公示5天。
四、有关要求:
1、各系请于10月9日前把初步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2、各系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坚持评审原则,严格评审程序。通过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全院学生中倡导争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PG电子平台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0日